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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 依《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
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买卖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买卖合同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买卖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
三、买卖合同管辖权是哪个法院
买卖合同管辖权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