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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让的票据的质押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押的目的是,质权人通过对票据设定质权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设质人以票据做质押物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票据是流通证券,原则上可以自由流通转让,汇票持有者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从《担保法》有关质押的规定又可以看出,票据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而非动产质押。按照权利质押制度的规定,可质押的权利必须是可转让的权利。既然《票据法》允许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来限制票据的流通和转让,那么,注明有该字样的票据自然就成为不可质押的票据,其上所标识的质押背书因此也就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并且,票据质押本身虽然不是转让行为,但质权人依票据实现质权时,相当于票据权利转让。如果认可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质押,就会出现许多以质押之名行转让之实的现象,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
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质押的立法精神,旨在维护出票人保留对其后手的抗辩权,同时增大银行的谨慎审查义务,以保护其票据权利,维护交易的安全进行。这是同各国票据法鼓励票据的安全流通,保护交易的安全进行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立法宗旨相吻合的。
质押债券(collateralizable bond)亦称抵押信托债券,指以公司的其它有价证券(如子公司股票或其它债券)作为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质押债券的公司通常要将作为担保品的有价证券委托信托机构(多为信托银行)保管,当公司到期不能偿债时,即由信托机构处理质押的证券并代为偿债,这样就能够更有利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在美国,这种债券被称为“抵押品信托债券”。